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民初1138号
原告:安徽钧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东津村江郢四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ET57P(1-1)。
被告:陶某某,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袁某某,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安徽钧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陶某某、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钧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钧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循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