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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刑更340号

许召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许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刑更340号罪犯许召彬,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鲁01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召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缴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8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许召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召彬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许召彬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许召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召彬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叶卫国

人民陪审员  赵敏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