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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刑更321号

周为海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周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刑更321号罪犯周为海,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为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为海已退缴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付红芳;责令被告人周为海退赔人民币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付红芳。

被告人周为海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京02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周为海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9年4月3日提出对罪犯周为海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提请假释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周为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各项改造任务,2018年3月获得表扬奖励,2018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根据周为海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周为海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为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为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综合考虑罪犯周为海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为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庆斌

审 判 员 冯 哲

审 判 员 赖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泽恒

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