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勇,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门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空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长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雯,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门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7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谢 铭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