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3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斌,男性,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72488568。法定代表人崔银婷。王成斌与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督11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成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2、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21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3、2019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4、2019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豫M×××**号东风雪铁龙牌车一辆进行轮侯查封。6、2019年4月24日轮侯查封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门峡市峡州区峡州路与金华路交叉口西南角54984.37平方米的土地一块,编号:豫峡县出让2011-36号;7、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成斌尚未实现的债权60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督11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