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刑更278号罪犯苏跃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未被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并退还失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22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苏跃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跃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苏跃华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苏跃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故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跃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仕东
审 判 员 赵瑞玲
人民陪审员 刘静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