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闫新力,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姚建新,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李军涛申请执行闫新力、姚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8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19年4月8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网络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依申请将被执行人上失信名单;5.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对闫新力、姚建新进行现场调查并记录在案;6.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本院对该案件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李军涛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302990元,被执行人应该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8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玲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