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25行审11号申请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刘惠卿,职务大队长。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委托代理人于晓广,该单位副大队长。被申请人冯雷昊,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申请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411025-10055066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8年07月31日19时40分,冯雷昊驾驶豫K×××**的小型轿车,在河南省襄城县郑新1**省道96公里实施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申请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025-10055066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1025-10055066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5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孙慧彩
审 判 员 王云东
人民陪审员 库帅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