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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03执3562号

张玲远、熊英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玲远;熊英新;河南省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远,女,汉族,1958年9月2日生,住南阳市,。申请执行人熊英新,男,汉族,1958年6月2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9872535-2。法定代表人文书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玲远、熊英新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897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河南省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远、熊英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89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3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民革

审判员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元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