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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4003号

何米昌与李飞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米昌;李飞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4003号

原告:何米昌,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李飞豹,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栋**。

负责人:孙朝。 原告何米昌与被告李飞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何米昌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米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米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米昌负担。

审 判 员  兰莉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彭 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