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贺莺丽,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周桂安,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执行人贺莺丽与被执行人周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桂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莺丽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8元,执行费8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受理。2019年3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贺莺丽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第一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桂安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2019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桂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桂安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019年3月22日,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桃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县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周桂安的不动产信息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桂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发起第二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19年4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周桂安户籍所在地桃江县大栗港刘家村村委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贺莺丽的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周桂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8元,执行费800元分文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爱宝
审 判 员 吴志群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黎明
书 记 员 何 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