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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3执恢471号

杨娟与李宏伟、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娟;李宏伟;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3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娟。

被执行人:李宏伟。

被执行人: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本院在执行杨娟与李宏伟、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