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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1072号

张军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张军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072号移送人: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军杰,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关于张军杰刑事退赔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赃款30万元继续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在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张军杰名下有车辆三台(均未实际控制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4月18日,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4、在新郑市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张军杰尚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生效判决;6、于2019年4月24日将执行情况告知本院刑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军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乔东亮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