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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民初1141号

姜建敏与宋振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姜建敏;宋振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6民初1141号

原告:姜建敏,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宋振兴,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姜建敏与被告宋振兴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建敏于2019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建敏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建敏负担。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