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6民初1141号
原告:姜建敏,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宋振兴,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姜建敏与被告宋振兴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建敏于2019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建敏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建敏负担。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