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7民终1455号

张春丽、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丽;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中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民终1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丽,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上蔡县白云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幸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中显,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

上诉人张春丽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中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赵永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张春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称心

审判员  王东风

审判员  于俊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