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黑7528民初44号
原告: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组织机构代码:1230822129880934y。
法定代表人: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远鹏,工作单位:桦南林业局农业局,职务:副局长。
被告:张德凤,男。 原告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诉被告张德凤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桦南林业局诉称,被告张德凤于一九九三年在桦南林业局河北菜队三号、五号地,地中间开荒,三块地共计面积21.68亩,2004年耕种至今,原告在清查土地时发现这个问题,要求被告履行合法手续,补交耕种期间的土地费17.886.00元,可是被告对此不予配合,并声称,土地是自己开垦的,已种植几十年了,视为自己拥有,拒不履行缴费义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决。本案在开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德凤按期交纳费用,桦南林业局将免收拖欠的土地费17886.00元。 二、被告张德凤实际耕种土地8.9亩,从2019年开始每年向桦南林业局交纳土地费2000元,按林业局统一交费时间交纳。 三、原告桦南林业局按照国家粮食补贴、地利补贴的规定,给予张德凤两项的耕种补贴,补贴发放时间,按照林业局统一发放时间。 四、诉讼费用125.0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桦南林业局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俊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藏博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