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初26号之一
原告:厉楠,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严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兆丰路8号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亚成,执行董事。 原告厉楠与被告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厉楠诉称,2015年12月27日,原告、被告与案外人臧忠华于四川省自贡市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与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共12家投资人组成联合体,作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受让其转增的股票,被告认购新亿公司的5000万股股票的真实权利人为原告,被告系为原告代持。原告向案外人借款支付被告认购新亿公司股票的所需资金,被告以所认购的新亿公司5000万股股票为原告向案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诉争股票登记在被告名下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该合同签署后,2015年12月31日,根据原告的指示,案外人委托自贡市恒金贸易有限公司分两笔将被告认购新亿公司股票所需资金以“代付投资款”的名义支付至新亿公司破产重整转增股票指定收款账户;同日,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根据新亿公司破产重整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新亿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2016年3月21日,被告成功取得新亿公司5000万股股票。然而,在诉争股票登记至被告名下之后,经案外人、原告多次沟通、催促,被告既不配合办理将诉争股票质押登记至案外人名下的手续,也不配合办理将诉争股票过户给原告的手续,已构成违约。 原告认为,于该合同项下,原告为被告名义持有的新亿公司5000万股股票的真实权利人,合法拥有诉争股票的全部权利;被告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未能依约为原告向案外人的借款办理股票质押担保手续,亦不配合将诉争股票过户给原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股票委托代持关系,被告将所持诉争新亿公司5000万股股票及相关收益(如有)归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律师代理费和担保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其中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20万元,担保费为人民币15万元; 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且诉讼标的额为9385万元,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27日,出借人臧忠华与借款人厉楠、代持人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臧忠华向厉楠提供1.5亿元用于厉楠购买新亿公司5000万股股票的部份认购款;2.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为厉楠代持新亿公司5000万股股票。股票在登记在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后2个工作日内,臧忠华和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股票质押手续至臧忠华。同时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全部争议提交甲方(臧忠华)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代持厉楠的新亿公司5000万股股票(即代持股协议)与臧忠华与厉楠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借款协议和代持股协议均选择了协议管辖。从表面上看,臧忠华并非本案的当事人,而代持股协议约定以臧忠华住所地人民法院与本案不发生任何关系,但臧忠华住所地恰好系合同的签订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并不违反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同时,本案涉诉金额近1亿元,也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现异议人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来确认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舒 慧
审判员 曾伟贤
审判员 周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