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479号
申请人:青县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0708319345。
法定代表人:王维新,经理。
被
申请人:周玉朋,男,1981年6月24日生,住青县。
被
申请人:高春杰,女,1983年1月18日生,住青县。申请人青县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玉朋、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玉朋、高春杰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30万元或对被申请人周玉朋、高春杰名下价值230万元的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玉朋、高春杰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县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宝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