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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1455号

韩庭彦、韩庭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韩庭彦;韩庭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韩庭彦,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庭竹,男,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庭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庭彦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韩庭竹价值405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书记员校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