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韩庭彦,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庭竹,男,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庭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庭彦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韩庭竹价值405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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