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民初1004号
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26060337k。
法定代表人:张铁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新东,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苏曼,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新东、苏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新东、苏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刚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柯香玉
书记员张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