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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1477号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林州市振林区平安便利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林州市振林区平安便利店;赵海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

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林区平安便利店。地址: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宏盛小区。经营者:赵海丽。

被执行人:赵海丽,女,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林区平安便利店、赵海丽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在立案之前缴纳征收款,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81执1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