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403号
申请执行人:程盼,女,1986年11月8日出,汉族,住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滕某1,男,200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滕某2,男,2014年3月17日,汉族,住永城市。
被执行人:胡前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盼、滕某1、滕某2与胡前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胡前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