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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4258号之一

张某某与广州市番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某某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广州市番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某某供销社;番禺市某某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4258号之一

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文,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萍,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番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东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某供销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被告:番禺市某某酒店,住所地市桥镇环城东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广州市番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某某供销社、番禺市某某酒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16日向原告张某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黎美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