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4258号之一
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文,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萍,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番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东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某供销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被告:番禺市某某酒店,住所地市桥镇环城东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广州市番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某某供销社、番禺市某某酒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16日向原告张某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黎美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