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斌,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历福军,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李春玲,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杨丽娜,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刘殿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1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84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124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立民
审判员 张国威
审判员 吕春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祥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