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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23执1571号

徐刚权、辜正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刚权;辜正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3执1571号

申请执行人:徐刚权,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冯国凯(系温泉村村委会主任),男,汉族,1975年1月3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辜正勇,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23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徐刚权申请执行辜正勇土地流转费用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辜正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流转款人民币1312.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辜正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已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辜正勇未按和解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523执1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世康

审判员  孙 瑛

审判员  马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