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黄霞,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毕节燕氏骨伤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22141833N),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 投资人:燕翠萍,系该医院院长。
被执行人:燕翠萍,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霞申请执行毕节燕氏骨伤科医院、燕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房产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执1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马关江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