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82民初6181号之一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726460774,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紫金国际大厦(B)。
法定代表人:刘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捷,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马亚东,男,汉族。
被告:刘翠兰,女,汉族。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亚东、刘翠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78元,减半收取6189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祚宏
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