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杜勇军,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王光飞,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王主香,女,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杜勇军与被执行人王光飞、王主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光飞、王主香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8年11月7日向临湘市房产局、工商局查询了其名下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息红利信息。并于同日到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查询其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其所在社区调査其财产状况,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王光飞、王主香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光飞、王主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2019年4月25日,被执行人王光飞、王主香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勇军借款本金164239.05元及利息34345.05元(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2018年2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64239.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王光飞、王主香负担本案受理费4474元,执行费2946元,已履行合计:78159元,并负担了本案受理费4474元,执行费2946元,剩余:120425.1元尚未履行。 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光飞、王主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蒋立建
审判员 李星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