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改。
被执行人:袁定平。本院在执行杨金改与袁定平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金莹 微信公众号“”
杨金改与袁定平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改。
被执行人:袁定平。本院在执行杨金改与袁定平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