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317号罪犯孙国伟,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624.91元。
被告人孙国伟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国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国伟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交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孙国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