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1987号
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西侧鑫鑫名郡**楼**。
法定代表人:郑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家雄,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家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