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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执1580号

王彦坤、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彦坤;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02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坤

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申请执行人王彦坤与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2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申请执行人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0000元、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以4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付),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人王彦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调解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山东EMS德州公司以原写地址不详将法律文书退回我院。后经本院多次送达,但都未找到该公司。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的具体下落。2018年11月7日及2019年4月8日,本院分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此案在执行阶段,本院还对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在立案时,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彦坤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王彦坤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彦坤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建国财产的调查结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询问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王中红

审判员  刘世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