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727执193号

白岳斯图申请执行陈一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岳斯图;陈一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7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白岳斯图,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陈一帆,男,1996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本院在执行白岳斯图申请执行陈一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内0727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58,715元,案件受理费672.15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一帆已于2019年4月24日给付申请人2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底一次性给付剩余执行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将终结该案执行,在此期间,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兰 图雅

审判员 双   全

审判员 朝克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海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解分期履行的适用)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