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2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李延会。
被执行人: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俊 微信公众号“”
李延会、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2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李延会。
被执行人: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