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602执313号

王海斌、曹国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海斌;曹国义;陈亚娟;曹国付;张桂莲;刘殿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斌,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曹国义,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陈亚娟,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曹国付,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张桂莲,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刘殿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5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13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544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立民

审判员  张国威

审判员  吕春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祥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