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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002民初2004号

卢志勇与王磊、刘艳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志勇;王磊;刘艳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002民初2004号

原告:卢志勇,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红,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刘艳文,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刘艳文之夫。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北路**/div>

负责人:熊刚,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勇诉被告王磊、刘艳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志勇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志勇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9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卢志勇负担。

审判员  袁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许子彪

书记员杨振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