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23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昌隆汽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仇多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贤坤,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郑运恩,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2018)皖0323执1482号五河县昌隆汽贸有限公司与王贤坤、郑运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五河县昌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谢继文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