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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23执1482号

五河县昌隆汽贸有限公司、王贤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五河县昌隆汽贸有限公司;王贤坤;郑运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23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昌隆汽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仇多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贤坤,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郑运恩,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2018)皖0323执1482号五河县昌隆汽贸有限公司与王贤坤、郑运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五河县昌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谢继文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