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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900号

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谢军、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谢军;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900号

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负责人:任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李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谢军、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利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沈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