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900号
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负责人:任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李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谢军、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利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沈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