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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刑更335号

刘晓东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335号罪犯刘晓东,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吉02刑再18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晓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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