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335号罪犯刘晓东,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吉02刑再18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晓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