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6789号
原告:袁涛,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德财,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纵路**地王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楚俊龙。
被告: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1、2、3栋1层1号B115、116。
负责人:楚俊龙。
被告:陶翠霞,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原告袁涛与被告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陶翠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袁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冠乔
书记员李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