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154号之一
原告:唐元平,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陈玉华,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唐元平与被告陈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29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唐元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元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元平负担。
审判长 李衍军
审判员 邓素娟
审判员 曾晓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善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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