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增元,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宏福,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珍,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罡,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增元、董宏福因与被上诉人刘秀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增元、董宏福以涉案房屋已被拆迁,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刘秀珍表示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增元、董宏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刘秀珍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范增元、董宏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增元、董宏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范增元、董宏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蔡世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