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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016号

范增元、董宏福与刘秀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范增元;董宏福;刘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增元,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宏福,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珍,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罡,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增元、董宏福因与被上诉人刘秀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增元、董宏福以涉案房屋已被拆迁,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刘秀珍表示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增元、董宏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刘秀珍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范增元、董宏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增元、董宏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范增元、董宏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蔡世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