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军霞,女。
被执行人:张子红,女。
被执行人:刘爱军,男。王军霞诉刘爱军、张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爱军、张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霞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以本金300000元自2014年8月1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爱军、张子红负担。因刘爱军、张子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军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2.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查询到张子红名下无车辆信息,刘爱军名下有一辆汽车(豫A×××**),该案已查封,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查询到保全查封张子红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05),查询到保全查封刘爱军银行账户(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00000030118880053889000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0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000000339482400538890001),该案已将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288元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1月21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9年4月9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申门村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于2019年1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于2019年1月19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于2019年4月24日经新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缴存记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王军霞讲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288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爱军、张子红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军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明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