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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2执恢46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金智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金智武;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被执行人金智武 被执行人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智武、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1331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波

审判员  彭湘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