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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4民初1425号

龙岩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4民初1425号

原告:龙岩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东方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7023717L。

法定代表人:李玉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美玉,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龙岩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龙岩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程美玉已交清本案所欠物业服务费等计1967.60元,双方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阙美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钟晓文

书记员兰鸾玉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