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抗3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凌胜宏,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
原审
原告:王仕海,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审
被告:陈福兴,男,1953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凌胜宏、王仕海诉陈福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7)粤0705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进行审查,以江检民(行)监【2018】440700001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煜文
审 判 员 李均成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