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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抗3号

凌胜宏、王仕海诉陈福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抗诉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抗3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凌胜宏,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

原审

原告:王仕海,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审

被告:陈福兴,男,1953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凌胜宏、王仕海诉陈福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7)粤0705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进行审查,以江检民(行)监【2018】440700001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煜文

审 判 员 李均成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