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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695号

谢作明与刘学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作明;刘学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谢作明,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学端,男,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关于谢作明申请执行刘学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2月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等财产;3、于2019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9年2月18日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经过查找,无法找到被执行人;5、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1207723.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军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