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恢18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马臣龙、覃群英: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申请执行马臣龙、覃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粤0402执6955号],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