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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2执478号

上海凯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商丹东新玛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凯一服饰有限公司;大商丹东新玛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02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商丹东新玛特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总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凯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商丹东新玛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梦达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60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志藩

审 判 员  齐国峰

代理

审判员  史春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