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82执773号

谢艳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艳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773号申请张杰,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高庄乡史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1********。被执行人谢艳文,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张杰申请执行谢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杰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6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艳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4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艳文名下登记有豫G×××**号思威牌汽车一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谢艳文名下的豫G×××**号思威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